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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受益人受領他人滿期保險給付,應依法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未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特定保險給付,依同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致有短漏報基本稅額,將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8年6月22日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以其本人為滿期保險金受益人,向人壽保險公司購買1張6年期人壽保險保險單,嗣甲君於100年2月10日將滿期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為其子女乙君,保險公司於104年6月21日保單滿期後給付受益人乙君計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因該保險金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惟受益人乙君漏未將該筆所得申報基本所得額,嗣經稽徵機關查獲後,乃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按應補徵稅額裁處罰鍰52萬餘元。
該局提醒民眾,倘以保險方式進行財務規劃時,應注意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於受益人受領保險給付時,應計入受益人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並與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合併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及裁處罰鍰。
《賦稅》2017-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