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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日圓持續貶值,進口商須注意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認列》
日圓近期持續走跌,我國日系進口廠商在日圓貶值之下受惠不少,除了進口成本持續降低之外,也因新臺幣對日圓匯率接連上升,產生了不少兌換盈益。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才能列報,因此,營利事業向國外進、銷貨,應於商品所有權移轉日,以雙方成交的外幣金額,先依當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入帳,後來因收、付帳款時匯率變動,以致實際結匯金額與原入帳金額發生之差額,即為已實現兌換損益,否則,如只是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因屬未實現兌換損益,在稅務申報時就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於106年11月5日進口商品交易總金額為日幣1千萬元,當日日圓匯率為0.2661,進貨入帳金額為新臺幣2,661,000元,之後甲公司於11月30日先行支付貨款日幣800萬元,結匯匯率為0.2537,即實際產生兌換盈益99,200元【日幣800萬元×(0.2661-0.2537)】;另尚欠貨款日幣200萬元,如於12月31日仍未支付,如以當日日圓匯率0.2584計算,會有兌換盈益15,400元【日幣200萬元×(0.2661-0.2584)】,因該筆盈益係匯率調整產生之帳面差額尚未實現,於稅務申報時免列為年度收益課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所得稅申報有關兌換盈虧之計算方式可以採用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並以實現者始可列報,而列報之兌換盈虧應保存明細計算表以供國稅局核對,避免發生爭議。
《賦稅》201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