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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應按原出口申報匯率計算復運進口金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電話詢問營業人外銷貨物後發生銷貨退回,其復運進口金額應按何時之匯率計算?
  
該局說明,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復運進口,應由營業人自行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於零稅率銷售額銷貨退回及折讓欄填報該復運進口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公司於106年1月15日外銷貨物並收取水單金額為美金2,000元,依當時匯率美金:新臺幣=1:30,該公司當期申報零稅率銷售額60,000元。若該批貨物又於106年5-6月發生銷貨退回金額美金500元,仍應依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即美金:新臺幣=1:30計算銷貨退回金額,於零稅率銷售額銷貨退回及折讓欄申報15,0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注意營業稅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賦稅》2017-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