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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個人將資金存入子女帳戶,恐涉及贈與情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近來曾查獲納稅義務人將資金存入子女金融機構帳戶,經依調查取得相當事證,客觀上足能證明當事人有移轉財產的行為,縱使被查獲時,當事人主張係借用子女帳戶使用,子女並無支配、處分之權,資金仍為自己所有,本身無贈與之意思,國稅局仍可能會核課贈與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改制前行政法院62年判字第127號判例指出動產所有權之歸屬,原以占有為要件,其物權為存款人所有,在未提領以前,不能指為他人所有,否則權利義務之主體無從確定,物權陷於紊亂。前例納稅義務人將資金存入子女帳戶,雖主張子女無支配、處分之權,然因國稅局並未直接參與私人間的私經濟活動,掌握之資料不若當事人,因此當事人如不能提出相當證據證明非屬無償贈與行為,國稅局仍會以贈與課稅並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存款物權為存款人所有,納稅義務人有無償移轉財產的行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目前為220萬元),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民眾如有上述之贈與行為而未申報贈與稅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自動補報,以免受罰。
《賦稅》2017-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