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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營業人外銷貨物,後來發生銷貨退回之營業稅申報方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屢有營業人詢問外銷貨物原已申報適用零稅率,後來因故退運回國內,營業稅應如何申報,該局說明,銷貨退回之類型可分為退貨經整修後再復運出口或直接退回貨物不再出口,相關營業稅申報方式如下:
  
第一類退貨運回國內,再行整理或補送良品出口,並於進口時向海關申報進口報單類別及納稅辦法分別為「G7國貨復進口」及「99國貨或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貨物退回修理、保養、掉換後再出口」,因該貨物於外銷出口時已申報適用零稅率,營業人於貨物經整修再復運出口時,應以「91修理後復出口之國貨」統計方式按國貨出口申報,營業人對於該外銷退回與復運出口均免申報營業稅。
      
第二類外銷退貨後不再出口,營業人於外銷貨物復運進口時向海關申報進口報單類別及納稅辦法分別為「G7國貨復進口」及「55國貨退回或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貨物因故退回進儲自由港區事業不再出口」,應由營業人自行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於零稅率銷售額銷貨退回及折讓欄填報該復運進口金額,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零稅率銷貨退回欄(即申報書19欄)填報復運進口金額;如當期(月)零稅率銷售額合計(即申報書23欄)為正數,應就該餘額依原規定計算公式計算得退稅限額辦理退稅;如為負數,在計算「得退稅限額」(即申報書113欄)時,零稅率銷售額合計以零計算,俾免影響購買固定資產可退稅之金額。
《賦稅》2017-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