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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不得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在查核被繼承人A君遺產稅案件時,發現申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400餘萬元中,部分財產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配偶的財產,雖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但已非被繼承人之現存婚後財產,且其生存配偶該項財產係無償取得,自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乃重新計算核定扣除額1,000餘萬元,補徵稅額40餘萬元。
該局指出由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具有降低遺產稅負效果,所以近年來申請案件有逐年增加趨勢,但是經稽徵機關核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此類案件稽徵機關將專案列管,若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稽徵機關將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賦稅》2018-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