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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營利事業違規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因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等法規,遭到處罰的事件,時有所聞,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支付這些動輒數十萬元甚至數千萬元的罰鍰,在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都不能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南部有家化學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將漏報收入的罰鍰30萬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的罰鍰70萬元,列報為公司當年度費用,國稅局核定這2項罰鍰都不能列為費用或損失,全數予以剔除,補徵稅額17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立法意旨在於依各種法規所裁處之罰鍰,屬於政府對於違反行政法者所為之制裁,如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等於是以政府的稅收補貼受處罰的營利事業,將使處罰效果大打折扣。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要特別注意,不只違反稅法規定之罰鍰,各種法規裁處之罰鍰,舉凡因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等行政法規所裁處之罰鍰,均不能在報稅時列為費用或損失。
《賦稅》2018-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