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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申報扣抵國外繳納之所得稅,應依加計國外所得計算可扣抵限額,且納稅憑證毋需再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在全球化浪潮下,跨國投資日趨頻繁,提醒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查核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49餘萬元,係依其境外收入計算可扣抵限額,並未減除相關成本費用,經查該稅額係甲公司向境外關係企業收取管理顧問服務收入489餘萬元之所得稅,因甲公司派駐關係企業人員相關成本費用為489餘萬元,已認列薪資費用支出、該筆境外來源所得為0元,經重新核算及調減該公司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之限額為0元,就超過可扣抵稅額部分予以補徵稅款49餘萬元。

另該局指出,為營造我國友善租稅環境,簡化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稅有關扣抵國外稅額應檢附之文件,財政部近日已核釋,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扣抵其依國外稅法已納之所得稅時,如已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得免檢附我國駐外單位之驗證文件,俾簡政便民。
《賦稅》2018-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