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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出售債券與股票之損益應分別計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股市交易益趨熱絡,營利事業出售有價證券應依其性質分類,如出售性質不同之債券與股票時,應分別計算損益。
該局說明,債券與股票皆為有價證券,乃證券市場上之兩大主要金融工具。對投資者而言,兩者皆可透過公開發行募集資本之融資手段。惟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債券所表彰的只是對公司的一種債權,而股票所表彰的則是對公司的所有權,二者權利及屬性關係不同,債券持有者無權過問公司的經營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則有權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雖然到期前之可轉換公司債及股票,投資人本即可於現貨市場自由買賣,賺取價差,但二者之性質,究有不同,其實際成本之估價不得歸屬於同一類,其損益應各自計算。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660萬元(含股票360萬元、債券300萬元)及基本所得額4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甲公司出售乙公司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及股票時,部分交易標的歸類錯誤,更且將此二種不同商品的成本合併計算,致未真實反映債券及股票個別成本,虛增出售有價證券成本500萬元,乃重行核定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1,160萬元及基本所得額900萬元,除補徵稅額60萬元,另就該虛增成本部分處0.8倍罰鍰48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債券及股票皆為金融商品,合併計算成本並無錯誤,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審理國稅局原核定無誤,依法並無不合,最後判決甲公司敗訴而告確定。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同一年出售債券與股票時,應特別留意二者之損益應分別計算,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賦稅》2018-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