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日正係於84年3月間加入世界排名十大之NEXIA INTERNATIONAL國際會計師聯盟,期望能對客戶作更長遠、更廣泛、更高品質、更具價值之專業服務。目前,日正在台灣全省共有台北、板橋、桃園、新竹、台中、彰化、台南、高雄、花蓮等據點,擁有20位會計師及400餘名訓練有素之專業人員,依客戶之需求,提供迅速、便捷且高品質之服務。


即刻行動! 電話:02-27510306 傳真:02-27401817 信箱:service@nexia.com.tw

賦稅剪報

《父母死亡前2年內將保單變更要保人為子女,保單價值金應倂入遺產總額課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準此,父母先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付保險費所累積之利得,因變更要保人為子女,乃父母將自己應得保險法上的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屬財產移轉,經子女允受,贈與行為成立,應按截至保單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課徵父母贈與稅。若父母不幸於變更要保人之日起2年內死亡,該保單價值屬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須併入父母遺產課稅。
該局表示,於最近查核遺產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為其子女投保多筆保險,甲君為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其子女,甲君已給付多年保險費,其於死亡前2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為其子女,未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且繼承人於辦理甲君之遺產稅申報時,漏未將該等保單列入遺產,經該局查獲,乃按被繼承人甲君變更要保人時之保單價值金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並按所漏稅額處以0.8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了加強對於遺產稅的稽徵,我國係將贈與稅視為遺產稅的補充稅。假如死亡前一定期間贈與的財產不列入遺產課稅,那麼一般人在死亡前就很容易會先行移轉財產,以達到規避遺產稅目的。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的配偶,及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所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仍然是要併入遺產總額中課稅。因此,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所贈與給子女的保單價值金仍是遺產,應課徵遺產稅,其原已繳納之贈與稅應依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按已納之贈與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欲變更保單要保人時,可向就近之稽徵機關洽詢相關稅負問題,另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亦應多方查證,如果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前揭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時,記得要將變更要保人時之保單價值金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即可避免遭補稅處罰。
《賦稅》2018-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