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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公司取得外國企業在臺上市櫃股票配發的股利要併計所得課稅,個人則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
所得稅報稅季又到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如果有投資外國企業在臺上市(櫃)股票(如○○-KY股)而獲配股利,就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公司投資人而言,取得該外國企業股利,應視為投資收益申報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於總機構在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及個人,則是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該外國企業雖經我國核准來臺發行股票並掛牌買賣,但因不是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的公司,也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境內營業,所以其給付投資人的股利並不是稅法規定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是境外所得,也就是說取得外國企業在臺上市櫃股票配發的股利,是與投資一般國內公司獲配的股利之課稅方式不同。
此外,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雖然個人取得這類股利為海外所得,非屬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但卻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適用,以106年度為例,如每戶該海外所得全年合計已達新台幣100萬元時,應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而全戶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則須計算繳納基本稅額。該局並整理股利課徵所得稅簡表供參考(附表):
南區國稅局再次叮嚀,取得股利時,要仔細判別是國內或國外公司所發放,並注意兩者股利課稅規定的差異,以免未依規定申報繳稅而遭補稅處罰。
《賦稅》2018-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