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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個人售電所得屬一時貿易盈餘,須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五月報稅季,全台天氣悶熱,用電量屢創新高,加上每年6月至9月的夏月電價即將來臨,荷包總是吃不消,有民眾選擇在屋頂裝設太陽能發電系統,除可供給自家用電外,更可把電賣給台電公司,這種賣電的收入符合依定金額以下應併入年度綜合所得中,隔年申報所得稅時,每賣100元的電,只須申報6元所得。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99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904544950號令釋,民眾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銷售電能,如屬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售電所得由購電之營業人(即電業)於付款時,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予所得人,並由該所得人按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計算營利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王先生將太陽能系統產生電力賣給台電公司,106年度售電收入70,000元,不必繳納營業稅,王先生應按純益率6%計算該年度營利所得4,200元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換句話說,王先生賺取70,000元收入實際僅須申報4,200元的營利所得。
《賦稅》2018-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