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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受益人受領他人滿期保險給付,應依法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常見納稅義務人未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依同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致有短漏報基本稅額,除補徵稅額外另按同條例第15條規定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0年5月22日以其本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以其子女乙君?滿期保險金受益人,向人壽保險公司購買1張6年期人壽保險單,保險公司於106年5月21日保單滿期後給付受益人乙君新臺幣15,000,000元,因該保險之要保人(甲君)與受益人(乙君)非屬同一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益人(乙君)受領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乙君於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另行申報個人基本所得稅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倘以保險方式進行財務規劃時,應注意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於受益人受領保險給付時,應計入受益人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與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合併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及裁處罰鍰。
《賦稅》2018-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