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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給付旅居國外房東租金時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20%扣取稅款》
李先生來電詢問,其為營利事業負責人因承租房屋供營業使用,惟房東長年旅居國外,應如何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租金辦理扣繳時,應視房東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分別適用不同的扣繳率,所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兩種情形: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如符合前述情形,即為境內居住之個人,其給付租金應按給付額扣取10%稅款。如為前述以外之情形,即屬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給付額扣取20%稅款。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租金所適用之扣繳率,應先行確認所得人(房東)之課稅身分,所得人(房東)如為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填發給所得人(房東),避免因短漏扣繳稅款遭裁處罰鍰。
《賦稅》2018-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