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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公司酬勞員工之贈品,應否開立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最近有廠商向該局詢問,其公司於中元普渡當晚舉辦餐會酬勞員工辛勤貢獻,會中除發給績優員工工作奬金外,還以公司產製之產品及外購之3C產品酬勞員工,有關其酬勞員工之贈品,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收入?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應課徵業稅。又依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釋規定,營業人為酬勞員工無償移轉之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即決定供為酬勞員工之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該購入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另如該貨物於購入時,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時,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倘有以貨物酬勞員工,應審視該貨物於購入時之列帳方式,及有無將購買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再據以判斷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繳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若自我檢視有違反規定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稽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賦稅》2018-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