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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商品出口參展,境外銷售未運回,應依規定申報銷售收入》
隨著企業全球發展趨勢及多元化經營型態,企業出口商品參展頻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展覽品於境外直接銷售時,應按實際銷售金額申報營業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出口商品至境外展示之展覽品,非屬外銷貨物,出口報單統計方式為「9E」-貨物在出口後1年內或於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進口,出口時免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俟展覽品依限復運進口時,則申報復運進口代碼「99」辦理展覽品進口,惟若展覽品於境外直接銷售未運回者,應按實際銷售金額申報營業收入。
該局舉例,甲鐘錶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得出口參展之展覽品1千萬元,迄查核時展覽品均未復運進口,經營利事業說明該等展覽品已於國外展覽後就地出售,惟漏未申報該筆銷售額,故該局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就該漏報稅額部分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境外銷售展覽品情事,應再檢視收入申列情形,以免經查獲遭補稅處罰。
《賦稅》2018-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