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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扣繳義務人已依限補繳扣繳稅款但未依限申報扣繳憑單仍應受罰》
扣繳義務人鄭先生來電詢問,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負責人,被查獲有漏扣扣繳稅款,已依繳款書之限期內補繳應扣稅款,如果沒有在通知期限內補申報扣繳憑單,罰鍰會有差別嗎?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經國稅局查獲有漏扣或短扣繳稅款情形,且已依通知限期補繳應扣之稅款及補報相關的扣繳憑單者,按應扣未扣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如僅補繳應扣繳之稅款,而未依通知期限補報扣繳憑單者,則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分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且已代扣稅款者,應依規定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稅款至金融機構繳納,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全年度給付之金額、所得人及扣繳稅款等資料,彙集開立扣繳憑單,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扣繳申報;如於接獲國稅局通知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時,除依限補繳扣繳稅款外,務必記得於通知期限內再補報扣繳憑單。
《賦稅》2018-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