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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否則視同贈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提出「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之已支付價款證明,否則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出賣人甲母與買受人乙子簽訂A房地買賣契約,約定由乙子以總價款400萬元承買甲母所有之A房地,嗣後乙子另以甲母所有之B房地為擔保向銀行借款400萬元,支付向甲母購買A房地價款,並由甲母申報二親等以內親屬間非屬贈與之財產買賣,因乙子向甲母購買房地之400萬元價款,乃出賣人甲母提供其所有之房地作為擔保向銀行借得,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中「…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之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除了應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以證明買受人有購買能力以外,且該已支付之價款要符合「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之規定,否則國稅局會將該買賣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賦稅》2018-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