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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受贈金額小於220萬元須要申報贈與稅嗎?》
王先生來電詢問,今(108)年贈與兩個子女各200萬元,因個別受贈金額皆小於220萬元,是否免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即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因此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是以贈與人年度贈與總額計算,而非受贈人年度受贈金額計算;王先生今年贈與兩位子女各200萬元,贈與總額為400萬元,已超過免稅額,扣除免稅額後贈與淨額為180萬元,按適用稅率10%計算課徵,須繳納18萬元贈與稅〔(400萬-220萬)×10%〕(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適用稅率10%)。
該分局特別提醒,如有前述之贈與稅免稅額誤認情事,請儘速補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賦稅》2019-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