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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捐贈財產予財團法人組織免課徵贈與稅有條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
該局指出,受贈之財團法人組織需符合以下「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第2條規定,才可以免課贈與稅,條件如下:
一、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者。
二、其章程中明定該組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組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或核定之機關團體者。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
三、捐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或監事,人數不超過全體董事或監事人數之3分之1者。
四、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者。
五、依其創設目的經營業務,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設立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
六、其受贈時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經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核定免納所得稅者。但依規定免辦申報者,不受本款之限制。
該局提醒,贈與人當年度加計捐贈予財團法人組織財產後,如金額超過當年度免稅額220萬元,建議先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於稽徵機關審查受贈財團法人合於免稅要件並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予受贈單位,以避免發生徵納爭議。
《賦稅》2019-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