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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承受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租金所得之給付總額及扣繳稅額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常有公司或行號詢問承租房屋時,租賃契約若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應如何計算所得稅扣繳稅款?
該所說明,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則該款項實質上為租賃財產權利之對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因此,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的各項稅費,均應作為租賃之給付額辦理扣繳。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承租人(扣繳義務人)給付租金時,單次給付金額達20,000元,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1.91%扣取補充保險費。
該所舉2例說明如下:
釋例1:甲公司向房東太太承租房屋,約定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50,000元,計算方式如下:
甲公司實際支出(給付總額):50,000元
扣繳稅款:50,000元×10%=5,000元
甲公司須要申報及繳納二代健保:50,000元×1.91%=955元
房東太太實際收到款項:44,045元(50,000元-5,000元-955元)
釋例2:接續釋例1,如甲公司另須負擔房東太太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計算方式如下:
甲公司實際支出(給付總額):50,000元÷(1-10%-1.91%)=56,760元(即50,000元+扣繳稅款5,676元+補充保費1,084元)
扣繳稅款:56,760元×10%=5,676元
甲公司須要申報及繳納二代健保:56,760元×1.91%=1,084元
房東太太實際收到款項:50,000元(56,760元-5,676元-1,084元)
《賦稅》2019-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