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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國內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我國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並自108年1月1日起開立雲端發票,而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則無需開立雲端發票,應由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買受人如係採加值型計算方法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係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該購進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
該局提醒,買受人如為機關團體則須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另買受人屬非採加值型計算方法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或購進之勞務非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賦稅》2019-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