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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應有居間仲介事實且為業務所必需》
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代理商之佣金支出,僅提供雙方簽訂之合約書及結匯匯款證明是否可列報為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1款及第5款第4目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支付國外佣金時,應提示雙方簽訂的合約、結匯證明或銀行匯款及居間仲介事實等相關證明文件,憑以核實認定,如未能提供者,依規定無法核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雖提供雙方簽訂合約書及結匯之匯款證明,惟仍應有足以證明提供仲介服務之具體證據(例如相關仲介服務,洽商過程之傳真、電子文件、電話通聯記錄等完整之詢價、報價、訂單、銷售合約等)供查核,以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作為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具備有合約書或結匯支付證明,難以認定該國外佣金具有仲介事實且為營業所必需,國稅局將會剔除該筆國外佣金。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應特別注意,除依規定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外,必須實際有提供仲介勞務事實且為業務所必需,以免遭剔除補稅。
《賦稅》20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