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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營利事業繳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邇來環境污染及食安問題備受重視,營利事業因環境污染或違反食品安全等法規而遭處罰鍰事件亦時有所聞,營利事業雖然支付該等罰鍰,惟依稅法規定該罰鍰不得列為營利事業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轄內某皮革廠因染色污染水源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遭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皮革廠將該筆罰鍰列為損失而遭剔除補稅。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3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上述所稱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的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不限於違反稅法規定的罰鍰,凡因環境污染、食品安全及交通違規等被依違反行政法規所科處的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請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審慎檢視申報資料,以免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賦稅》20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