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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買賣募集發行金額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課徵1‰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使具證券性質虛擬通貨交易之證券交易稅有明確規範,財政部於109年4月16日核釋,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包括募集發行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且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下稱「虛擬通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者,其買賣課徵1‰證券交易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虛擬通貨管理辦法」規定,買賣募集發行金額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應於取得證券自營商特許證照業者所設立之交易平台進行交易,並以該業者為交易的相對方,據此,投資人於上述交易平台買進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時,係屬具證券自營商資格之交易平台業者自行出賣,應由證券自營商自行繳納證券交易稅;投資人於上述交易平台賣出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時,應由交易平台業者代徵證券交易稅。
《賦稅》202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