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日正係於84年3月間加入世界排名十大之NEXIA INTERNATIONAL國際會計師聯盟,期望能對客戶作更長遠、更廣泛、更高品質、更具價值之專業服務。目前,日正在台灣全省共有台北、板橋、桃園、新竹、台中、彰化、台南、高雄、花蓮等據點,擁有20位會計師及400餘名訓練有素之專業人員,依客戶之需求,提供迅速、便捷且高品質之服務。


即刻行動! 電話:02-27510306 傳真:02-27401817 信箱:service@nexia.com.tw

賦稅剪報

《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屬成本或費用的減項,非屬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陸續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之節能電器、新車等貨物,所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依據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個人買受人尚無所得課稅問題;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買受人應將該退還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給付單位退還上開貨物稅稅額時,亦無須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該等貨物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如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款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原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另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之新車,並以靠行方式登記為車行所有者,該靠行車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依前揭規定認列車行資產或當年度費用的減項。
《賦稅》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