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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因應國際間移轉訂價發展趨勢及有效防杜跨國避稅,並考量我國移轉訂價實務需求,於109年12月28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下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增訂及修正無形資產及其他移轉訂價相關規範,自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至,為協助營利事業就其受控交易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該局特彙整應注意事項及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修正重點如下,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
類型一、受控交易應以個別交易為基礎
應行注意事項說明:除個別交易間有關聯性或連續性者,應合併相關交易分析外,受控交易應以個別交易為基礎,各自適用常規交易方法分析是否符合常規。
類型二、應妥適拆分財務資料進行分析
應行注意事項說明:營利事業進行個別受控交易分析時,應妥適拆分各受控交易之財務資料,並逐一與可比較對象比較分析其是否符合常規,不應逕以企業整體財務資料與可比較對象進行分析。
類型三、應就所有受控交易進行分析
應行注意事項說明:營利事業編製移轉訂價報告時,應就所有受控交易進行分析,不得遺漏,若有個別受控交易金額符合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者,除應備妥相關文據外,亦應於移轉訂價報告中敘明其符合之規定及該文據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理由。
類型四、應以經濟實質作為分析依據
應行注意事項說明: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時,應以交易之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類型五、應擇定最適之常規交易方法及利潤率指標
應行注意事項說明:常規交易方法或利潤率指標之選定,應先就受控交易各方之功能及風險進行分析,考量可比較程度及所使用資料與假設之品質後擇定。移轉訂價報告中亦應就個別受控交易敘明採用該常規交易方法或利潤率指標進行分析之理由及依據。
類型六、涉及企業重組者應予分析
應行注意事項說明:營利事業涉及企業重組者,應就重組前後之功能、風險及企業重組之利潤分配是否符合常規進行分析。
類型七、資金之使用得免個別分析門檻之計算利率修正
應行注意事項說明:依財政部 108 年 9 月 5 日台財稅字第 10800035640 號令,受控交易屬資金之使用得免就該交易個別分析之金額門檻,原按當年度 1 月 1 日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計算,修正後改按當年度 1 月 1 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109年度從事受控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一、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下稱收入總額)在新臺幣(下同)5億元以上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達2億元。
二、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未達5億元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達2億元,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營利事業享有租稅優惠且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超過200萬元,或申報扣除前十年虧損超過800萬元。
 (二)與境外關係人有交易。
  
該局呼籲,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應於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移轉訂價報告,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請營利事業於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注意相關規定並按期限送交相關資料。

財政部 109 年 12 月 28 日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修正重點
修正重點一、強化無形資產移轉訂價分析架構 (修正第 4 條第 1 項第 8 款及第 8 條,並增訂第 9 條之 2)
內容說明:參酌 BEPS 成果報告建議,完善無形資產名詞定義,增訂評估 無形資產交易進行可比較分析應特別考量事項,就無形資產之開發 ( Development)、提升 ( Enhancement)、維護 (Maintenance)、保護(Protection)、利用(Exploitation)經濟活動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以評估無形資產交易之利潤分配是否符合常規,尤應考量於前開經濟活動中執行之功能、使用之資產、承擔之風險貢獻程度,並依可比較程度分析決定常規交易結果。
修正重點二、增訂無形資產交易之常規交易方 法 ( 修正第 11 條 , 並增訂第 19 條之 1)
內容說明:參酌 OECD 建議及各國作法,納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評價準則委員會公開之評價準則公報第七號「無形資產之評價」規定之收益法,作為無形資產交易之常規交易方法。
修正重點三、完善移轉訂價風險分析架構 (增訂第 8 條之 1)
內容說明:參考 OECD 最新指引建議,增訂風險評估分析 6 步驟、是否具備風險承擔及風險管理功能之判斷方式及依風險配置結果之訂價原則。
修正重點四、放寬單一外部可比較未受控資料得決定常規交易結果 (修正第 7 條)
內容說明:參考國際慣例,放寬受控交易與可比較未受控交易間,及從事受控交易之關係人與從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之非關係人間,如未存在對公開市場價格有顯著影響之差異,或雖存在顯著差異,可經由合理之調整消除該等差異造成之顯著影響,則得以單一最可信賴之外部可比較未受控交易結果作為常規交易結果。
修正重點五、調整移轉訂價查核調整案件之裁罰樣態 (修正第 34 條)
內容說明:明確化處罰條件,並考量營利事業未於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之申報書表及移轉訂價文據揭露之受控交易,其違反誠實揭露所得之協力義務,可責難程度較高,爰調整移轉訂價查核調整案件之裁罰樣態。
《賦稅》202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