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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截止前列報,始准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抵減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投資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前條規定之文件,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該局日前接獲甲公司申請更正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補報投資智慧機械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稅額800萬元,經該局受理後查核發現,甲公司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並未依規定格式填報相關之投資抵減稅額,亦未檢附投資抵減明細表,且未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該公司雖於110年6月8日申請更正補報108年度投資抵減稅額800萬元,惟因與前開抵減辦法規定未合,遭該局否准更正。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抵減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規定,申請人除了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截止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投資抵減線上申辦作業外,亦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向國稅局一併申報適用投資抵減,缺一不可。倘若僅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線上申辦投資抵減作業,卻未向國稅局申報適用投資抵減,不符合抵減辦法第13條規定,自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賦稅》2022-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