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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營利事業依住宅法免徵營業稅之租金收入不得申請放棄免稅》
營利事業提供社會住宅出租服務收取之租金收入,依住宅法第22第3項規定免徵營業稅,該免徵營業稅之租金收入,並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免稅項目,無同條第2項規定放棄免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參加市政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其提供社會住宅出租服務收取之租金收入,符合住宅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免徵營業稅。惟該公司嗣後具文向財政部申請放棄適用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銷售社會福利勞務免徵營業稅之規定,經財政部以甲公司係依公司法設立之營利事業,並非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稱之「社會福利團體」、「社會福利機構」或「勞工團體」等非營利事業,且其係將所有建物部分套房委託包租代管業者,參加市政府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顯非提供社會福利勞務,亦非受市政府委託代辦社會福利勞務,且此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免稅租金收入並非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稱之免稅勞務,乃否准該公司放棄免徵營業稅之申請,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之減免核屬租稅優惠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住宅法係基於國家住宅政策及人民居住基本權之考量,對於此部分稅捐之核課乃特別規定營業人免稅之待遇,且未明文賦予放棄免稅待遇之選擇權,另各法規給予免稅之租稅優惠時,有其特殊之立法目的及欲達成之政策目標,因而,納稅義務人得否申請放棄免稅之適用亦應由法律明定,尚不得由納稅義務人在法無明文下可自行放棄免稅之適用。
《賦稅》2024-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