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係於84年3月間加入世界排名十大之NEXIA INTERNATIONAL國際會計師聯盟,期望能對客戶作更長遠、更廣泛、更高品質、更具價值之專業服務。目前,日正在台灣全省共有台北、板橋、桃園、新竹、台中、彰化、台南、高雄、花蓮等據點,擁有20位會計師及400餘名訓練有素之專業人員,依客戶之需求,提供迅速、便捷且高品質之服務。
《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虛增營業成本,將補稅及處罰》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虛增營業成本,除補稅外,並將受處罰。 該局查核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進口貨物之貿易條件為起運地交貨(FOB),惟甲公司帳上進貨成本卻以目的地交貨(CIF)計價方式記載,另再列報運費及保險費於營業成本中,致重複列報運費及保險費等費用,虛增營業成本,短漏報當年度所得額5百萬餘元,除補徵短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說明,貿易條件為起運地交貨(FOB)者,其運費及保險費等費用係由買方負擔,故運費及保險費等費用可檢具合法憑證列報為買方營業成本(費用);而貿易條件為目的地交貨(CIF)者,因運費及保險費等費用係由賣方負擔,其進口貨物價格因內含運費及保險費等費用,其進貨成本會較起運地交貨(FOB)者為高,自不得再行列支運費及保險費等費用。故營利事業列報進出口之運費及保險費等相關費用時,應究明該費用之實際貿易條件,切勿混淆,造成短漏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平時列帳及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據實列報,切勿心存僥倖,致虛增營業成本,遭補稅及處罰鍰。 |
《賦稅》2008-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