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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辦理所得稅扣繳?》
南區國稅局表示,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如全月給付薪資所得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應按給付額扣繳6%;超過則按給付額扣繳18%,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辦理扣繳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給付額合計後致超過基本工資1.5倍者,雇主應補扣繳18%與原扣繳6%之差額稅款。
舉例如下:
給付日期106年8月5日
給付額工資30,000元
扣繳稅額1,800元 (30,000*6%)
扣繳申報期限106年8月14日
給付日期106年8月25日
給付額工作獎金10,000元
扣繳稅額5,400元 (10,000*18% +30,000*12%)
扣繳申報期限106年9月3日(遇假日順延至9月4日)
*106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為21,009元,基本工資1.5倍為31,514元。
《賦稅》2017-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