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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剩餘款應列報當年度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解散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而辦理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所領回之結清剩餘款,應列入當年度其他收入課稅。
該分局指出,日前查核轄內某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且已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剩餘款計50萬元,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剩餘款,經該分局查獲,除依法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據勞動基準法歷年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皆於當年度以費用列支,故於支付適用舊制員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如仍有剩餘,係屬營利事業所有,因此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所領回之剩餘款應轉作當年度非營業收入處理,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剩餘款應記得列報為當年度收入。
《賦稅》2018-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