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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營利事業清算,以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返還股東出資額,股票應按時價估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清算,以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返還股東出資額時,股票應按時價估價。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在解散、廢止或轉讓時,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清算申報,其資產之估價,係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當時價超過投資成本,其差額屬營利事業之剩餘資產估價收益。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解散,如以持有符合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已簽證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返還股東出資額,於辦理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時,該等股票應按時價估價,當時價超過投資成本,其差額屬營利事業之「清算結束剩餘資產估價收益」。該等股票移轉過戶登記予各股東時,其超過股東原出資額部分屬股利之分派,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或第102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並於10日內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清算申報,分配剩餘資產如屬股利分派,應依所得稅法有關扣繳及申報之規定辦理,以免逾期受罰,影響自身權益。
《賦稅》2018-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