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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財團法人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後購買股票,應遵守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之規定,並應符合免稅標準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團法人法於107年8月1日總統令公布,自108年2月1日起施行,該法之制定使財團法人制度有完整規範可供遵循,促進公益業務之推展。有關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係購買股票時,依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規定,應限於財產總額5%範圍內,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5%。
該局說明,財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基金及各項收入,如係用於購買股票或基金,除應注意前述財團法人法之規定外,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僅能購買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如購買國外股票或基金,即不符合免稅標準之規定,應就其當年度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全數課徵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財團法人自財團法人法施行後,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係購買股票,應注意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規定,以免違反規定而遭主管機關糾正,此外,尚應注意免稅標準之規定,避免違反免稅標準規定,而遭稽徵機關依法課徵所得稅,影響自身權益。
《賦稅》2019-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