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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無銷售額仍須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無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規定期限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以免遭滯、怠報金處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稅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款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依上開稅法規定,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200元,最高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如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縱使當期沒有銷售額,仍須按時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
《賦稅》2019-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