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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報廢老舊大型車並購買新大型車,每輛新車最高減徵退還貨物稅40萬元!》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修正條文已於108年6月13日經總統公布,自108年6月15日開始生效,凡在106年8月18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報廢符合95年9月30日以前出廠、95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出廠且於95年9月30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88年7月1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曳引車、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之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可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每輛最高新臺幣(以下同)40萬元為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本次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修法後擴大汰舊車種範圍,並提高每輛減徵退還貨物稅額上限至40萬元;已經國稅局或海關依106年11月22日修正公布本條文規定核准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5萬元之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可於108年6月16日起6個月內申請退還新大型車應徵稅額減5萬元之差額,逾期不得申請退還;又為將減徵貨物稅利益回饋新車實際購買人,並簡化作業,修法後將新大型車減徵貨物稅撥付新車實際購買人。
《賦稅》2019-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