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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何時辦理決、清算所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有關公司辦理解散後,何時辦理決、清算申報?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公司辦理解散登記之後,應就解散年度開始日至解散日間之營業狀況,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45日內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決算申報;而公司辦理解散後,為清算程序開始,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如甲公司於108年6月30日決定解散,主管機關於同年7月5日核准解散,同年10月30日清算結束,則該公司決算所得期間為108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決算申報期限為同年8月19日(自主管機關核准發文日同年7月5日之次日起算45天),清算所得期間則為108年7月1日至同年10月30日,清算申報期限為同年11月28日(自清算結束日同年10月30日起算30天)。
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未依規定辦理決、清算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請依限辦理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賦稅》201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