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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因法院和解移轉取得房地,持有期間起算日係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課徵範圍包括105年1月1日起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含繼承或受贈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包括停車位)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前述交易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含當日)起30日內申報繳稅。
該局指出,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於104年間在法院達成和解致受贈取得一處房地並於105年間完成所有權登記,嗣於同年度出售,是否應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該房地之持有期間可否自法院和解日起算呢?經該局回覆:依所得稅法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除了因繼承、受遺贈或受配偶贈與(即夫妻間互贈)取得之房地,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外,原則上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日、取得日之認定,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所以個人出售因法院和解受贈取得之房地,仍應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作為房地之取得日來計算持有期間,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前,應就房地之持有期間、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詳加確認,並依限申報納稅。
《賦稅》2020-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