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係於84年3月間加入世界排名十大之NEXIA INTERNATIONAL國際會計師聯盟,期望能對客戶作更長遠、更廣泛、更高品質、更具價值之專業服務。目前,日正在台灣全省共有台北、板橋、桃園、新竹、台中、彰化、台南、高雄、花蓮等據點,擁有20位會計師及400餘名訓練有素之專業人員,依客戶之需求,提供迅速、便捷且高品質之服務。
《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售(或分成)不動產建案,應按售價比例分攤廣告費》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售(或分成)不動產建案所發生的廣告費,除應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取得相關憑證外,並應按其售價比例分攤認列廣告費。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具有廣告性質的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合法憑證,並檢附載有活動名稱及營利事業名稱的相關廣告或促銷證明文件。又營利事業與地主約定合建分售(或分成)興建不動產,其廣告費用,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應按其售價比例分攤計算房地各別應分攤的廣告費,申報廣告費用支出。 該局舉例,甲建設公司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興建不動產建案,銷售該不動產建案的廣告費1,000萬元,如建物及土地的售價比例為40%及60%,依前開規定應按建物及土地售價比例計算建設公司應分攤的廣告費,甲建設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列報的廣告費為40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的費用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以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損及自身權益。 |
《賦稅》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