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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子女結婚贈與財物,跨年度贈與最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疫情後結婚潮湧現,不少人規劃在農曆年前嫁娶,其父母往往想在子女婚嫁時贈送財物當賀禮,因此常接獲民眾詢問,若父母於子女結婚時贈與現金或房地,會被課贈與稅嗎?

該局說明,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子女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父母每年除每人的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外,於子女結婚前後,還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贈與稅,此時選擇以跨年度規劃子女婚嫁贈與將會最節稅。

該局舉例,洪先生的兒子將於110年2月結婚,若洪先生與洪太太在109年度没有其他贈與,可於該年底前各自贈與兒子220萬元不用課徵贈與稅,並於110年2月兒子結婚時,再分別贈與320萬元(婚嫁贈與100萬元+一般贈與220萬元),夫妻兩人共可贈與兒子1,080萬元的財物,均無須繳納贈與稅;若女方也獲得父母的贈與,也同樣可贈與女兒1,080萬元的財物,這對新婚夫妻結婚兩個年度來自父母們的贈與,有2,160萬元免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婚嫁贈與時點之認定,只要在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父母均可主張適用子女婚嫁財物免稅額,不計入贈與總額,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仍需檢附子女結婚登記的戶籍資料,以主張合法節稅。
《賦稅》202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