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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得歸屬年度,原則上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籲請營利事業應注意歸屬年度,以免補稅受罰》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時,究竟應歸屬那個年度申報所得稅?是簽約日年度?收款日年度?還是不動產移轉登記日年度?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

該局日前查核某家建設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出售建案中有3戶房地交易未列入申報 ,公司主張因買方之銀行借款延遲貸放,房地尾款在109年3月才交付,實際交付日期為109年,故未將該3筆房地銷售收入列報於108年度。惟經該分局查核,該公司不動產移轉登記日期分別為108年12月20日及同年12月30日,因此,該建設公司出售不動產之所得應歸屬於108年度,而非實際收取價金之109年度,除依法補徵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會計基礎係採權責發生制,所以在會計期間已確定發生的收入及費用,無論有無現金收付,都要依法辦理營利事業得稅結算申報,當出售不動產之簽約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價金實際交付日等不同時應注意所得歸屬年度之規定,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補稅處罰。
《賦稅》202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