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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以107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須以108至110年間之實質投資始得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合計達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以107年度盈餘為例,係指於108年度起3年內進行實質投資之金額,始得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將實質投資金額450萬餘元列報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又該公司於110年檢附相關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將實質投資金額增加為639萬餘元,經國稅局查得其中110萬餘元係於106年底已簽訂合約購置運輸設備,付款金額帳列「暫付款」科目,該項資產於107年間已供營業上使用,卻於109年方轉正為固定資產及列入財產目錄,因該項投資金額非以107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不得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該局依規定剔除該項實質投資金額110萬元,補徵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賦稅》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