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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行政院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防杜跨國企業集團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並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行政院已於111年1月14日核定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CFC制度實施前,營利事業可透過CFC保留盈餘不分配,即無須認列該投資收益,達到遞延稅負之效果;CFC制度實施後,營利事業持有符合定義之CFC,其當年度未分配之盈餘將視同分配,營利事業應按其直接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以防杜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無實質營運之CFC,將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原應負擔我國納稅義務,俾與其他依法誠實申報納稅之營利事業負擔同等公平稅負。

該局強調,營利事業CFC制度係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之一環,保障我國財政健全,112年度正式上路後,營利事業於113年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並檢附依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編製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CFC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表示,為因應新制度推行,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點選「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或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查詢,或撥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賦稅》2022-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