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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應注意未分配盈餘申報規定》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由曆年制變更為特殊會計年度或由特殊會計年度變更為曆年制),其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至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按原屬會計年度,依同法第101條及第102條之2第1項規定期限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原採7月制(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自111年1月1日起改採曆年制,依前開規定,甲公司109年度(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之未分配盈餘,應按原屬會計年度(7月制),於111年11月1日至30日辦理申報。另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110年7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則應併入變更後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亦即甲公司於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111年度(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未分配盈餘時,應連同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合併計算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應注意未分配盈餘申報年度及期限相關規定,以免逾期申報影響自身權益。 |
《賦稅》2024-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