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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非營利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並取得代價,如未符合免稅規定,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機關團體雖以公益為創設目的,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應報繳營業稅;其承辦政府委託代辦業務或承攬標案、採購案,提供貨物或勞務並取得代價,如未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免徵營業稅規定,仍須履行納稅義務。

中區國稅局說明,機關團體倘僅辦理扣繳單位稅籍登記,其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就每筆交易每次之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填寫「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繳納營業稅;倘已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自動報繳營業稅;如經核定為查定課徵營業稅者,則由稽徵機關發單通知繳納營業稅。

該局近期查獲某團體於108年至110年間承攬政府機關勞務採購案,承攬總金額計新臺幣1,593萬餘元,未報繳營業稅涉嫌逃漏稅。經查核確認,該團體所提供之勞務,未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相關免徵營業稅規定,遂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為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應自行檢視,倘因一時疏忽而發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賦稅》2025-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