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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須提示仲介勞務事實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而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為判斷標準,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及付款證明,亦難認該項支出為經營本業所必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A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外銷佣金支出300萬元,占出口貨物價款30%。A公司提示與國外B公司簽訂的佣金合約及匯款證明等資料,惟查該佣金合約並未載明國外B公司提供仲介勞務內容或佣金計算方式,且其所稱國外B公司之仲介對象國外C公司,在佣金合約簽訂之前即有直接業務往來,縱A公司形式上簽訂佣金合約,尚難認A公司須透過國外B公司居間仲介,方能完成與國外C公司之交易,爰否准認列該項支出,予以調整補徵稅款6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和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簽訂仲介契約,務必妥善保存雙方往來文件,連同各類證明文件列報佣金支出,避免因資料不齊而被剔除。
《賦稅》202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