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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營業人網路銷售貨物雖訂有鑑賞期,仍應於發貨時或預收貨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之營業人應於發貨時或預收貨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如已明白揭示鑑賞期者,營業人得於鑑賞期過後將統一發票寄給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應於發貨時或預收貨款時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經營網路購物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於網路平臺上公開明白揭示,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鑑賞期內,無條件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營業人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將統一發票寄送買受人,但仍應於發貨時或預收貨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將發票字軌號碼登載於發貨單,以避免消費者因未隨貨收到發票,誤解營業人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衍生消費糾紛。

該局特別提醒經營網際網路購物之營業人,開立紙本統一發票「可緩寄,不可緩開」。至於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除應於發貨時或預收貨款時開立雲端發票外,尚需於開立後48小時內,將發票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即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給消費者,而無寄送發票問題,同時可節省寄送郵資。倘若消費者選擇列印出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則營業人亦可於鑑賞期過後寄送電子發票證明聯予消費者。
《賦稅》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