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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扣繳單位給付租金予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惟於課稅年度未入境之個人,應依非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及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給付租金予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個人,若該設籍之個人於課稅年度內從未入境中華民國境內者,應依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20%扣繳稅款,並於給付日起10日內完成扣繳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針對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個人,認定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其認定原則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設籍於臺灣之A房東承租房屋營業使用,113年度甲公司按月匯款給付A房東租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並於114年1月將A房東之租賃所得併同辦理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惟經國稅局查得A房東於113年全年度未入境臺灣,且甲公司與A房東簽約時,A房東已告知甲公司自己長期不在臺灣,認定A房東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但甲公司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第2項規定,於每次給付A房東所得時,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20%代扣繳稅款2,000元,並於給付日起10日內完成扣繳申報,案經查獲並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相關規定裁罰。

該局另外提醒,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自114年1月1日起,修正後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已增訂非居住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外國營利事業)繳納扣繳稅款、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之規定,以減輕扣繳義務人作業負擔。
《賦稅》202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