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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營利事業申報CFC盈餘時,應留意調節項目之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對轄區內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查核作業,其中營利事業已申報CFC符合豁免規定案件,將加強查核CFC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及CFC當年度盈餘是否符合微量豁免門檻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申報100%直接持有之CFC當年度盈餘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當年度稅後淨利6,000萬元-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5,850萬元×CFC持有該事業股權比率100%),因符合700萬元微量豁免門檻規定,無須計算CFC投資收益。經核甲公司提示CFC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財務報表,發現其列報該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時,誤按CFC財務報表所認列該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5,850萬元計算,依營利事業認列CFC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規定,應以該轉投資事業財務報表之當年度稅後淨利(損)及稅後淨利(損)以外純益(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合計數1,000萬元計算,核定甲公司CFC當年度盈餘5,000萬元(=當年度稅後淨利6,000萬元-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1,000萬元×CFC持有該事業股權比率100%),因CFC當年度盈餘大於700萬元,不符合微量豁免門檻規定,故調增甲公司CFC投資收益5,0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時,應以該轉投資事業財務報表數據為計算基準,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賦稅》202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