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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所稱「以往年度之虧損」,包含86年度以前年度之虧損》 |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所稱「以往年度之虧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累積盈虧,亦包含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虧。 該局查核某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111年度稅後淨利43萬元,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盈餘37萬元,卻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43萬元,該公司主張其8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為83萬元,87年度以後累積虧損為46萬元,因未分配盈餘申報自87年度開始,故應僅就87年度以後之累積虧損申報減除。惟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是指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待彌補虧損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累積盈虧,亦應包含營利事業截至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虧。因該公司截至111年度止之帳載累積盈虧有盈餘37萬元,爰尚無應彌補之以往年度虧損,致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項目「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多計,短漏報未分配盈餘,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彌補虧損時,要注意應彌補之虧損數計算是否正確,並依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免稽徵機關查核時調整補稅並裁處罰鍰。 |
| 《賦稅》2025-10-28 |